宋律师,江北区专业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法律规定,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但现实生活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时常因忽视、不知道等原因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权。这时其他股东可以到法院起诉作为转让方的股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可起诉转让方维权
根据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当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
同时此诉讼与公司股权变动、非股东第三人是否拥有股权,存在很大关系,也应该将公司、非股东第三人列为诉讼第三人,一同参加法院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条条件,否则无法主张行使股权转让有限购买权:
1、要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愿。
2、要确认其他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经济能力。
3、要确认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格,其它如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等,都可以作为比较的,只有在有利于或不损害转让方利益的前提下,其他股东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转让股权时,要是其他股东认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自身权益受损的,建议及时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制定妥善的追偿处理方案。
1. 股权变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2. 出让和受让双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出让或同意受让的决议
出让方是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
3.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 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 出让方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 受让方企业同意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 股权转让协议书;
4) 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 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6) 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内含、、、、、、等表格
7)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9)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0) 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11) 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