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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拟设公司股份质押,未登记的合同有效吗?股权质押的程序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来源: 平顶山公司法务律师   http://www.nbgqls.com/

  王博江北区企业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以拟设公司股份质押,未登记的合同有效吗?

  案情简介:


  1998年,银行与电器集团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电器集团以与电脑集团正组建的电脑公司中的股份为显示器厂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随后,电脑公司、电器集团、电脑集团、显示器厂签订协议,均同意电器集团以在电脑公司的部分股份,作为显示器厂在银行的贷款质押,但未办任何质押手续。2002年,银行诉请显示器厂偿还贷款,电器集团、电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电器集团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提供质押的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并不存在,电脑公司尚未成立。嗣后,电脑公司、电器集团、电脑集团、显示器厂签订协议,虽然合资公司股东同意电器集团以其在电脑公司中的股份为显示器厂在银行的贷款质押,但是该协议书签订后,并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质押登记。故根据第78条规定,质押合同不生效。银行要求电器集团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要求电脑公司、电脑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担保协议以拟成立的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又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质押登记的,根据第78条规定,质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人要求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184号;某银行与某电器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载。





股权质押的程序是怎样的?

  1、签订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就股权质押是达成一致协议后,即可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从股东与债权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应该注意的是,该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欲在股权上设立的质权还没有真正成立。因为根据以及的规定,股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登记公示程序。从融资安全,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完成以下两种登记程序。


  2、内部登记:将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


  我国第78条明确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尽管之后已经更改了78条的相关规定,但将股权质押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仍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实践中,因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出质以后,极易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为防止公司对其股东已设置的股权以各种理由对质押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债权人应要求股东履行股权质押的内部登记程序。因为内部登记有足够对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公示效力。


  3、外部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这个登记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履行外部登记,债权人欲设立股权质押的目的便无法实现的。根据第226条的规定,股东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因此签定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及时的办理外部登记,这样才能真正完成股权质押。


  在股权质押融资或接受股权质押的担保或反担保实务操作中,应先要求股东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然后签订完备的股权质押合同并及时做好公司内部登记以及外部登记的公示程序,以避免纠纷产生,损害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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